(根据广州海关公告〔2017〕3号宣布失效)
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2005年第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申报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成品涉及出口应税商品的账/手册时,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有否使用国内料件,并按要求填报账/手册表体对应成品项的征免方式栏。
(一)对未锻轧铝的备案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2号公告有关规定,对包括以加工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一律征收出口关税。据此,加工贸易企业备案成品为“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的,应在加工贸易账/手册表体对应成品项的征免方式栏中输入“照章征税”(有对应代码,下同),在实际通关环节办理征税手续。
(二)对其他出口应税商品的备案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应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的相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为了便于操作,对加工贸易企业备案成品属于除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以外的出口应税商品的,在备案环节先将征免方式设置为全免,在通关、核销环节再根据申报情况作相应处理。备案环节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
1.企业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申报无使用国内料件的,则在加工贸易账/手册表体对应成品项的征免方式栏中输入“全免”,同时在该项成品规格型号栏首字节处输入“〔无国内料件〕”;
2.企业在备案环节申报有使用国产料件的,在加工贸易账/手册表体对应成品项的征免方式栏中仍输入“全免”,同时在该项成品规格型号栏首字节处输入“〔使用国内料件〕”,以便在通关环节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二、通关申报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铝合金(税号:76012000)暂定税率为0。对该类情况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由海关在通关环节将报关单中该项加工贸易成品的征免方式修改为“特案”,暂免征出口关税。
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除未锻轧铝以外的其他应税商品的企业应按加工贸易账/手册备案内容申报国内料件情况,对申报有使用国内料件的,企业应在出口报关单对应成品的规格型号栏首字节处填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价值比例(公式:分母为该项成品所用料件的价值总和、分子为该项成品所用国产料件的价值总和),并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三、核销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请账/手册核销时,对出口成品为涉出口税的,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单、国内购料相关凭证等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