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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广州海关公告2009年第2号(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9-02-13 15:03 文章来源:广州海关 【字体:

根据广州海关公告〔2016〕1号宣布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船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9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101号)等规定,现就广州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备案工作。广州海关关区口岸经营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上简称“舱单传输人”),以及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上简称“相关舱单传输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隶属海关(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

二、舱单传输人、相关舱单传输人,应当于即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前,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的备案。

三、舱单传输人、相关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船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9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101号)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向隶属海关(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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