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海关公告〔2016〕1号宣布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船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9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101号)等规定,现就广州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备案工作。广州海关关区口岸经营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上简称“舱单传输人”),以及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上简称“相关舱单传输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隶属海关(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
二、舱单传输人、相关舱单传输人,应当于即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前,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传输的备案。
三、舱单传输人、相关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船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9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航空器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101号)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向隶属海关(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