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海关公告〔2017〕3号宣布失效)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扩大中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试点切换范围的要求,广州海关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扩大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的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线步骤
(一)自2013年2月1日起,广州海关空运货物的进口舱单传输至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
(二)出口舱单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二、传输方式
(一)原始舱单的主运单数据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分运单数据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快件分运单数据由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二)理货报告的主运单数据由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的分运单数据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的快件分运单数据由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三)分拨申请:分拨申请由货运代理企业或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四)分拨运抵:分拨运抵由货运代理企业或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三、传输要求
(一)对于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或快件经营人,由广州海关技术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货运代理企业完成舱单传输。
(二)对于不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或快件经营人,可委托相关代理企业传输数据。
四、由于航空公司地面代理、各货运代理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需要通过电子报文修改或删除舱单数据的,请遵循“谁传输、谁申请修改/删除”的原则办理业务。
联系方式:
广州海关监管通关处 020-81102616
广州海关技术处 020-81103738
广州白云机场海关 020-81105737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