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失效)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8年第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企业保证金台账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AA类企业台账管理问题
AA类企业开展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应开设空转保证金台账; AA类企业开展非限制类商品和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免开保证金台账。上述涉及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包括:
(一)以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商务部等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暂停执行的限制类进口商品;
(二)以非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9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暂停执行的限制类出口商品;
(三)以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9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继续执行的限制类进口商品。
二、关于深加工结转进出口限制类商品的管理问题
自12月1日起,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46号)的要求,在申请备案(变更)时将深加工结转的限制类商品予以单项备案,并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深]”(注:中括号为半角字符)字样:
(一)AA类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9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暂停执行和第二条规定继续执行的限制类商品的;
(二)B类企业开展《9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继续执行的限制类进口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关于电子帐册企业保证金台账管理问题
2008年12月1日前已开设实转台账专用手册的电子帐册企业,经企业申请提前核销结案台账专用手册,主管海关予以核销结案手册并退还保证金和利息。
台账专用手册核销后,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重新开设新的台账专用手册:
(一)AA电子帐册企业开展以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应开设空转保证金台账专用手册;AA电子帐册企业开展非限制类商品、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免开保证金台账专用手册。
(二)A类电子帐册企业开设空转保证金台账专用手册;
(三)B类电子帐册企业开展以非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9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限制类进口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开设实转保证金台账专用手册;B类电子帐册企业开展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口《9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限制类进口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和开展不涉及《9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限制类进口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开设空转保证金台账专用手册。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