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025版)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1. |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 海关总署 | |
| 2. |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 企业可自主选择保证金、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涉及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按商务部公告要求确定担保形式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 海关总署 | |
| 3. |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要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行政处罚案件类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等有关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2.对于反担保放行货物,权利人未在海关放行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返还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权利人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处理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 海关总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