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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38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规定,申请人需要撤销或更改检验检疫申请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撤销或更改手续。申请后30日内未配合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申请处理。电子底账数据已被出口报关单核注的,不允许撤销。涉及证单更改或撤销的,申请人应交还原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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