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01.28深圳市君昊轩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花生仁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河口关缉违字〔2026〕7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27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市君昊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Y。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河口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8月,廖*找到河口某报关公司,称缅甸有一批花生仁需要进口,委托该报关公司找一家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该报关公司找到了深圳市君昊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昊轩公司)并签订了委托报关协议。报关公司遂根据君昊轩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身份信息和廖*提供的用于报关的原产地证、植检证以及境外发货公司、货物件数、重量、价格等相关信息资料来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材料向河口海关申报花生仁进口。2025年8月29日至9月2日,君昊轩公司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先后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9票花生仁,原产国均为缅甸,申报价格共计486550美元。经核查,以上9票进口花生仁原产原产地证书非官方机构签发,无法享受中国—东盟协定享惠关税0%税率,应按最惠国税率计征15%进口关税及按9%税率重新计征进口增值税。
经河口海关综合业务部门计核,上述花生仁因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应缴纳税款人民币881374.83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312914.1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68460.69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君昊轩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对进口货物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有向报关公司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真实情况的义务。在申报进口过程中,该公司未对货物原产地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在履行法定“原产地”项如实申报义务上缺乏必要的审慎注意,导致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了虚假的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自愿认错认罚并缴纳足额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君昊轩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1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