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5.25”玉溪东禾贸易有限公司进口铁精矿粉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缉违字〔2026〕19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9月1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玉溪东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8P。
西双版纳阿尔法报关行,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2D。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6年5月25日,当事人玉溪东禾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
事人西双版纳阿尔法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864920261000007497,申报品名为铁精矿粉,数量1802870千克,申报总价144229美元)。经勐腊海关关员审查发现,申报时提供的《自动进口许可证》(许可证编号:2623N12972)为一批一次证,状态为已失效。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21126.97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
(一)对当事人玉溪东禾贸易有限公司自动进口许可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玉溪东禾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提供了失效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玉溪东禾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关调查期间,向海关主动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并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玉溪东禾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二)对当事人西双版纳阿尔法报关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西双版纳阿尔法报关行作为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使用失效的《自动口许可证》重复申报,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西双版纳阿尔法报关行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认错认罚承诺书,并提供相应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西双版纳阿尔法报关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