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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9年第3号
汕头公安边防支队于2000年1月5日在我国领海海面(东经116°35',北纬22°48')查获下列货物和运输工具,当事人不明(违法事实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现予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09年8月 14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和运输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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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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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牡丹牌香烟 |
19896条 |
已变卖,价款48.7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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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555”香烟 |
15150条 |
已变卖,价款103.9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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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醇“555”香烟 |
1700条 |
已变卖,价款13.3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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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扁“555”香烟 |
1112条 |
已变卖,价款9.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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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牌香烟 |
18843条 |
伪品,已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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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无牌号木质渔船 |
1艘 |
已拆解,残值款2310元 |
特此公告。
附件:
违法事实
2000年1月5日,汕头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我国领海海域(东经116°35′,北纬22°48′)查获“三无”渔船一艘,船上载有无任何合法证明的真品“555”香烟17962条、真品“牡丹”香烟19896条、伪品“中华”香烟18843条。据随船船员交待,该批货物是从菲律宾载运进境的,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走私行为人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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