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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公 告
2009年 第5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汕关缉字〔2009〕1号,见附件)。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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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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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薄膜塑料制品(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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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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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塑料薄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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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118.34吨
(净重108.71671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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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收缴清单
汕头海关(印鉴)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收缴清单
汕关缉字〔200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以下各项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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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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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薄膜塑料制品(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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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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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塑料薄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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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118.34吨
(净重108.71671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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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缴人:不明(无法查清)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地址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清单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被收缴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
经办关员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