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办事程序、时限
一、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书面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被动保护模式)
(一)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按规定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三)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将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发货人名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等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及书面通知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二、海关依职权查获,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主动保护模式)
(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时,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回复:
1. 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2. 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四)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1. 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2. 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3. 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五)海关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认定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放行货物。
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办事条件
一、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书面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被动保护模式)
(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1.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如所涉及知识产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申请书中应当注明海关总署核发的备案证书备案号。如申请保护的有关知识产权此前尚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三)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二、海关依职权查获,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主动保护模式)
有关知识产权已向海关总署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一、备案申请受理部门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方式
权利人应先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系统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为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规定了专门的格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从海关总署互联网站下载申请书。海关总署的网址:www.customs.gov.cn。通过网上申请确认之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将备案申请邮寄至海关总署。
三、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的文件
1. 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或者证明;
2. 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3. 备案代理授权委托书和备案代理人的注册证或身份证明;
4. 被授权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合法进出口人情况;
5. 进出口侵权货物嫌疑人情况和初步证据;
6. 有关货物的图片或者样品;
7. 有关侵权争议的说明。
上述随附文件应当齐全、整洁、清晰、有效。外文文件应当随附中文译本。上述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备案需要缴纳的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注: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如果发现有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嫌疑货物即将在汕头关区进出口的,可以向汕头海关法规处举报。
地址:汕头市珠江路34号;联系电话:0754-88198237,传真:0754-8819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