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预归类
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办事程序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办事条件和时限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办理预归类业务的相关业务表格已在总署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提供下载。如需要可链接如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与填写说明 /default.aspx?tabid=28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电子数据格式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hgzs/hgzs_tjs/预归类申请表模板.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zsgg/署令158fj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