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F通道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
办事程序和时限
经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直接实施出口F通道管理。
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施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分两次集中为符合出口F通道管理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海关备案时应提供备案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是否属生产型企业、企业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二、主管海关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列入F通道管理的企业发给加盖主管海关印章的《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三、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办事条件
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并开展进出口业务连续2年以上,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一)连续1年以上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以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所指违规行为记录为海关一次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违规行为。
(二)未有拖欠海关税、费情事(指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或其他税、费的情事)。
(三)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到期未核销结案合同。
三、内部管理规范、严密。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业务记录真实齐备。
四、年度出口报关单总差错率不高于5%。
五、在汕头关区有货物出口业务(不限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上述生产型企业是指:
(一)加工贸易企业;
(二)有生产场地、设备,生产自产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
六、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
进口F通道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2号》。
办事程序和时限
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直接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
其他企业实施进口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所在地海关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集中为符合进口F通道管理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海关备案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企业在汕头关区年度进出口总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以下材料:
(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A类管理通知单”复印件。
二、主管海关对符合备案条件、列入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发给加盖主管海关印章的《海关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通知书》。
三、企业申请备案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办事条件
一、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
二、非“红名单”企业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条件:
(一)适用A类管理;
(二)年度本关区进出口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加工装配服务性质的企业)。
三、涉嫌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海关不接受其进口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