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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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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F通道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7年第3号》。

办事程序和时限

        经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直接实施出口F通道管理。

        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施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1日至1月31日和71日至31日分两次集中为符合出口F通道管理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海关备案时应提供备案的书面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是否属生产型企业、企业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二、主管海关对符合申请备案条件、列入F通道管理的企业发给加盖主管海关印章的《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

         三、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办事条件

        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并开展进出口业务连续2年以上,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二、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连续1年以上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以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所指违规行为记录为海关一次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违规行为。

     ()未有拖欠海关税、费情事(指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或其他税、费的情事)

     ()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到期未核销结案合同。

        三、内部管理规范、严密。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业务记录真实齐备。

        四、年度出口报关单总差错率不高于5%

        五、在汕头关区有货物出口业务(不限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上述生产型企业是指:

     ()加工贸易企业;

     ()有生产场地、设备,生产自产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

        六、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

 

进口F通道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22号》。

办事程序和时限

        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直接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

        其他企业实施进口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备案。备案程序如下:

        一、企业所在地海关于每年11日至1月31日和71日至7月31日集中为符合进口F通道管理条件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海关备案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企业在汕头关区年度进出口总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以下材料: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企A类管理通知单复印件。

        二、主管海关对符合备案条件、列入进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发给加盖主管海关印章的《海关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通知书》。

        三、企业申请备案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办事条件

        一、总署评定为“红名单”的企业。

        二、非“红名单”企业实行进口F通道管理的条件:

     (一)适用A类管理;

     (二)年度本关区进出口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加工装配服务性质的企业)

        三、涉嫌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海关不接受其进口F通道管理的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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