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管理企业审批
办事依据
一、海关总署、对外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240号)
二、海关总署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署监[1999]345号文)
三、《海关总署、对外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1999]817号)
四、《关于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2001年第5号公告)
办事程序和时限
评定程序
一、企业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符合申请A类管理条件的企业资料送汕头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企业申请A类管理时要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和《企业状况调查表》,同时向海关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经营的有效文件、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自我评估报告。
二、汕头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作《风险办适用A类管理企业通报单》通知企业主管海关,企业主管海关接到调整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办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对其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并且:
(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年度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账货相符。
备注:企业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事至提交申请之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类资格。
企业申请A类管理向海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外经贸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四、企业对照《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五、经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六、经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七、综合统计处出具的《汕头海关统计咨询答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