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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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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海关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的提供海关政务公开服务,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海关信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也向社会公开海关政务运作的基本信息,接受监督,汕头海关编制了《汕头海关信息公开指南》,供需要获得海关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汕头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
2、本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目的、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论证情况等;
3、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项目的相关情况;
4、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
5、海关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本单位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
6、办理现场业务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工号,科室办公电话等;
7、海关廉政规定;
8、海关人员行为规范;
9、汕头海关收费项目表;
10、其他我关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
具体信息可参见汕头海关编制的《汕头关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海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汕头海关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将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汕头海关将在部分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政务公开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海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汕头海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汕头海关办公室和监察室是汕头海关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
办公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34号海关大楼
办公时间:9: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4-88198114
传真号码: 0754-88198789
通信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34号海关大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515041
电子邮箱:
三、依申请公开
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汕头海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汕头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汕头海关办公室、各隶属海关及派出机构。各隶属海关及派出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电子邮箱等内容请在汕头海关网站上查询。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汕头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汕头海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
1、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至受理申请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汕头海关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口头申请
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申请表》,并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申请的处理
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外公开,并告知当事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海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海关或者部门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能够当场予以答复的,海关可以直接对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不再制发相关文书。
(六)属于本关难以决定的事项请示海关总署予以明确。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我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办公室直接接收的政务公开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各隶属关(办)转报的政务公开申请,由各隶属关(办)负责告知申请人。
四、海关信息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五、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
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
本指南由汕头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汕头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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