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 1 |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
| 2 |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 |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3 | 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 4 | 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 |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 5 | 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 | 报关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 |||
| 6 |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 | 进出境运输工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
| 7 | 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 |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四章、第九章。 | |||
| 8 | 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 | 出入境特殊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
| 9 | 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 | 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