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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于2026年7月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号:南关缉违字〔2026〕1387号)。该文书正本已于2026年7月7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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