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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11-02 17:39 文章来源:汕头海关 【字体:小 中 大】

    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一般程序案件。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自然人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海关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立案:海关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调查: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审核:行政违法案件审核应当实行专人审核。

    处罚: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造《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开具《海关罚没收入委托缴库通知书》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办理缴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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