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案件和一般程序案件。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案件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自然人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的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海关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立案:海关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调查: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查问、询问应当制作查问、询问笔录。查问、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给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查问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查问、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
审核:行政违法案件审核应当实行专人审核。
处罚: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造《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开具《海关罚没收入委托缴库通知书》交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办理缴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