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19〕711号),更好地提供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汕头海关编制了《汕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取海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汕头海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关规章及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点此)、汕头海关规范性文件(点此);
2.海关相关重大决策、重要海关规章和公告的解读信息(点此);
3.汕头海关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点此);
4.汕头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点此)及办理结果(点此);
5.汕头海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点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点此);
6.汕头海关财政预决算信息(点此);
7.汕头海关采购类信息公告及成交公告、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等(点此);
8.汕头海关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点此);
9.汕头海关罚没财物公开拍卖信息(点此);
10.汕头海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点此);
11.汕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情况及结果(点此);
12.汕头海关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点此);
13.汕头海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点此);
14.涉及汕头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点此);
15.汕头海关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点此);
16.汕头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点此);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我国加入或者接受的国际公约、协定对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汕头海关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详见《汕头海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汕头海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期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shantou.customs.gov.cn。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海关信息:
(1)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及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
(2)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公开;
(3)通过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联接海关门户网站的计算机等设施公开;
(4)通过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设立接受咨询的岗位(窗口)公开;
(5)通过海关新媒体公开;
(6)通过编制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
(7)通过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海关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公开原则,涉及隶属海关的依申请公开事项,请与隶属海关联系办理。现将汕头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汕头海关(总关) 电话:0754-88198114; 电子邮箱:sthg_zwgk@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头市珠江路34号海关大楼(515041)。
潮汕机场海关 电话:0754-88072056;电子邮箱:st_jc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揭阳市榕城区登岗镇天池路潮汕机场联检大楼(515558)。
汕头港海关电话:0754-88073931;电子邮箱:st_stg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头市龙湖区中山东路国际集装箱码头海关办公大楼(515041)。
广澳海关电话:0754-87397471;电子邮箱: st_ga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头市濠江区巨峰风景区路中段广澳海关(515071)。
澄海海关电话:0754-85861792;电子邮箱:sthg_c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头市澄海区国道324线岭亭路段澄海海关(515800)。
龙湖海关电话:0754-88195961;电子邮箱:st_lh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头市泰山路76号(515041)。
濠江海关电话:0754-83592298;电子邮箱:st_hj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头市濠江区汕头综保区内中国海关大楼(515071)。
潮阳海关电话:0754-83832977;电子邮箱:st_cy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头市潮阳区棉西路潮阳海关大院(515100)。
梅州海关电话:0753-8587032;电子邮箱:sthg_meizhou@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梅州市新中路5号(514000)。
汕尾海关电话:0660-3200260;电子邮箱:st_sw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尾市城区城南路海滨路段汕尾海关(516600)。
潮州海关电话:0768-2295715;电子邮箱:st_cz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255号(515000)。
揭阳海关电话:0663-8232621;电子邮箱:st_jy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揭阳市榕城区新阳路揭阳海关大楼(522000)。
饶平海关电话:0768-7806750;电子邮箱:st_rp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潮州市饶平县汕汾西路北59号(515700)。
海城海关电话:0660-6605925;电子邮箱:sthg_hc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汕尾市海丰县广富路西段海城海关(516400)。
普宁海关电话:0663-2228003;电子邮箱: st_pnhg@customs.gov.cn;地址及邮编:普宁市流沙大道西海关(515300)。
工作日电话咨询及当面受理申请的具体时间详见《汕头海关各单位办公时间表》。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人可在汕头海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至汕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汕头海关办公室或隶属海关办公室)领取。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汕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身份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注:若您选择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给我们,建议您拨打联系电话确认,以便顺利办理申请,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3.信函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汕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关及本关隶属单位未依法履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汕头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754-88198114,监察机关0754-88830026,海关总署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010-6519574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关及本关隶属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汕头海关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珠江路34号汕头海关法综处,邮编:515041,传真号码: 0754-88198445,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进行更新,欢迎上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