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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汕头海关2012年第2号公告》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2018年4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18年第3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18年第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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